| 职能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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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环境保护局是东西湖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对东西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职能是: 1、宣传、贯彻国家和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并监督实施。 2、结合本区实际,依法制定行政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以保证有效地改善本辖区环境。 3、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本辖区经济及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4、参与审核本辖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扩大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的有关内容,验收环境保护设施。 5、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恶臭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负责对本辖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进行监督。 6、指导本辖区各街道办事处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辖区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7、组织环境宣传教育,培训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人员,普及环境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 8、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注册,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费征收,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性处罚。 9、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10、负责环境统计、环境监测月报、年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报工作。 11、调查处理本辖区环境污染事故。接待并处理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 12、促进废物综合利用和治理;整理环境保护科技信息,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经验和技术。 13、负责区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完成区政府、市环保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
2008-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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