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湖区启动排污费征收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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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开票、税务代收、银行入库、财政统管”严禁地方以减免排污费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湖北省以政府310号令形式发布《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新《办法》,东西湖区环保局将对污染者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数额进行核定;地方税务机关自收到环保部门传送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排污者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指定商业银行足额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在收到排污费当日将资金缴入国库,国库管理部门在10日内将资金分别缴入中央、省、地方三级国库,作为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等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贷款贴息。若排污者违反规定超标排放污水,由县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若排污者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报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若排污者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滞纳金,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从其存款中扣缴应缴纳的排污费和滞纳金;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价值相当于应缴排污费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抵缴排污费和滞纳金。 新《办法》还规定,排放二氧化硫的排污者,应安装而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或安装在线监控设备而不正常使用的,根据未使用监控设备的时间,按照未脱硫核定其二氧化硫排污量;直排污水的排污者如存在此类情况,则按监督性监测或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最高值核定其排污量。 另外,排污费的核定与征收实行公示制度。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应按季度将核定和实际征收的排污费数额予以公示。
        为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310号令,区环保局于9月30日向区地税局移交了首批3户排污单位排污费核定通知书。9月30日,区地税局向首批核定排污费的3户排污单位送达了排污费缴费通知单。自此,东西湖区正式启动排污费征收新机制,它标志着东西湖区的排污收费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开始向纵深推进。


    来源:环保局 陈巍  200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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