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湖区环保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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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制度…………………………….………..…….(第13条)

    二、会议制度…………………………………..………..(第47条)

    三、学习制度…………………………………..……(第811条 )

    四、纪律制度…………………………………...…….(第1216条)

    五、财务管理制度………………………………....(第17条至18条)

    六、接待管理制度…………………………..(第19条至25条)

    七、出勤管理制度…………………………………..(第26条至27条)

    八、机关车辆管理制度…………………..……...(第28条至39条)

    九、档案管理制度………………………….……(第40条至45条)

     

     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东西湖区环保局是东西湖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对东西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条  局机关主要职责

         根据东政办[2002]21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西湖区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环保局主要工作职能如下:

        ()拟订本区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统一监督本区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个人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执行。

     ()编制本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订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可持续发展规划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负责以上规划中环境保护篇章。

        ()统一监督管理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机动车、船排气污染以及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归口管理全区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制和发布本区环境状况公报;监督执行国家公布应禁上(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监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等管理工作;负责本区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主持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承办区人大、区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及处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负责本区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限制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统一管理本区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检查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察规范的实施;监督空气质量预报和水源,水质监测的预报工作,组织编报本区环境质量报告书。

    ()组织指导、协调本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在中、小学或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及社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指导和协调各街、办事处、农场、园区及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环境保护工作。

    ()承担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区循环经济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局机关内设机构职责

    1、办公室工作职责:协助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会议、文秘、督办、法制、宣传教育、信息、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保密、档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及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及老干部管理工作。

    2、环境管理科工作职责:负责本区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审批、监督实施;负责编制本地区环境状况公报和农业污染源状况调查。

    3、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建设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工程进度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负责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因污染引起的纠纷以及检举、控告环境违法行为的来信、来访进行调查,并参与处理;负责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登记、核查及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管理工作;依法征收排污费;执行环境监察报告制度;负责全区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指导工作及环境管理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与日常运行管理。

    4、环境监测站工作职责:承担全区环境空气、水质、污染源噪声、生物、土壤等方面的环境监测规划、计划的制订;开展环境监测、污染监督监测,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对本地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状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环境决策提供环境监测信息资料;为建设项目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监测资料,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监测、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并参与“三同时”验收;提供排污收费、排污申报等所需的监测和核实数据;建立本辖区应急环境监测网,为辖区内污染事故处理和污染纠纷仲裁提供监测数据;负责本辖区内环境监测网络的技术业务指导、监测质量保证和技术资质的考核;为社会提供环境科技服务咨询和有关的委托测试检验等。

    5、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相互关系职责

      l)环境监察与监测人员必须树立“管理依靠监测,监测为管理服务”的思想,分工合作,紧密配合。

      2)监察人员应以监测结果为依据实施监督管理,监测人员对有条件实施监测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迅速组织监测,为监察管理提供准确、完整、可用的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必须在实地监测完毕经过“三级”审核后10天内作出,由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同意后,送局其它领导和监察大队。如发现随意变更数据和弄虚作假者,严肃处理并停职检查。

      3)经监测而拒缴,拖缴监测费的,监测报告不予送达被监测单位,监察执法人员应责令其单位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讲明法律责任,并督促其缴纳监测费,如监察执法人员在行使职责时,私自将监测结果通知被测单位,导致监测费欠收者,按欠收款50%扣除当事人的工资利奖金。

    二、会议制度

    第四条 局党组会议制度

    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书记或局长召集和主持;因工作需要,由书记、局长临时决定召开。主要议题:

    1、根据区委、区政府、市环保局的中心任务,讨论决定全区环保工作的总体部署和阶段性工作的具体要求。

    2、讨论和决定各部门提交的重要事项。

    3、听取各部门汇报阶段工作情况和工作安排意见。 

    4、讨论研究局机关人事安排问题。

    5、书记认为需要党组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局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因工作需要,由局长临时决定召开。主要议题:

    1、讨论研究全区环保工作的年度计划、工作部署以及工作总结。

    2、讨论研究召开全区性的环保工作专题会议及相关事项。

    3、讨论研究环保行政处罚立案及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复审、复核。

    4、党组书记、局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局工作例会制度

    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两次,部门科级以上干部参加,由副局长主持召开。主要议题: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委、政府及上级环境保护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2、研究讨论环境保护建设的现状、发展态势、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分析部署有关职能部门需提交工作例会研究的工作。

    3、学习交流各部门业务及工作经验、心得体会,通报各部门工作情况。

    4、讨论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全体工作人员大会制度

    全体工作人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书记、局长或副局长、纪检组长主持召开。主要议题:

    1、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委、政府及上级环境保护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2、研究部署全年和阶段性重要工作,制订年度、季度工作计划,讨论和确定各部门工作目标任务。

    3、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讨论、宣布、公开局机关的组织建设、机构调整、制度执行、工作总结等方面的情况。

    三、学习制度

    第八条  学习内容和要求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念,全面、正确地领会和掌握精神实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立场,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提高运用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2、学习中央和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和文件、领导讲话,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要点。

    3、学习当代经济、科技、金融、法律知识及与环境保护业务工作相关的其他一切知识,使思想认识和知识水平能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4、学习英雄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对照检查、鞭策自己。

    第九条  学习方法

    1、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每月1次。

    2、学习和讨论相结合。每次学习确定重点,提出讨论主题,交流学习心得。

    3、学习和工作相结合。学习与区委、区政府和市环保局工作中心结合起来,与环境保护工作重点结合起来;与本部门工作职能结合起来。

    第十条  学习时间

        每周四下午为机关集中学习日。

    第十一条  学习组织领导

    1、由局党组领导,机关党支部具体负责落实。

    2、每次集中学习,由局党支部负责组织并做好学习的准备工作,并做好记录。

    3、各科、室、队、站必须科学地安排好本部门工作,保证机关全体机关人员能按时参加学习。

    四、纪律制度

    第十二条  东西湖区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守则

    1、加强党性锻炼,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在政治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条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和政策。

    3、牢固树立服务服从经济建设中心观念,端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态度,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努力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

    4、严于律己,服从组织领导,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5、恪尽职守,秉公执纪,公正严明,不徇私情,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6、端正工作态度,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勇于开拓进取。

    7、热爱环境保护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增强自身素质和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8、一切从全局出发,积极主动搞好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9、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团结同志,诚挚待人,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10、增强保密观念,遵守保密纪律,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三条   政治纪律

    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批准参加各种游行、示威,或者参加非法集会、聚集和各种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2、发表、散布、传播反对或诋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3、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4、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保密纪律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保密制度,传播或者在公共场合谈论涉及保密的有关文件内容、案情及其其他监察、监测业务工作情况。

    2、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或者举报人的情况。

    3、打听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及信访举报情况。

    4、未经批准,擅自向新闻媒体介绍或披露环境保护业务工作情况。

    5、泄露机关其他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纪律

    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被举报人及其相关人员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及举报内容。

    2、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隐瞒案件调查情况。

    3、向涉案当事人、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有碍案件查处的案件信息,或者明知是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而与之建立有碍案件查处的私人联系和交往。

    4、利用办案之机,通过涉案单位和人员为本人及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5、利用执法之机,收受他人财物。

    6、向被调查人员及其亲友,或者涉案单位私自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物品以及报销各种费用。

    7、截留、贪污、私分、挪用、侵占所收缴的处罚单位和人员的钱款(含利息)、物品,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所收缴或暂子扣留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  工作纪律

    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全国环保系统的“六项禁令”:

    (一)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

    (二)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三)严禁违规乱收费、乱罚款;

    (四)严禁监测、统计、验收等工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五)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投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等;

    (六)严禁利用职权收受下属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的礼金,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物。

    凡是违反上述禁令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甚至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禁令行为查处不力、包庇袒护的,要依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拒不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工作调动、岗位交流和职务调整的决定。

    3、拉帮结派,搞小团体主义、自由主义,影响局机关正常工作。

    4、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说情。

    5、私自干预有关单位的行政执法等工作,擅自代表局发表未经组织研究的意见,越权处理有关工作事项。

    6、因公出差携带亲属,或者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探亲访友、旅游观光及办理其他个人事务,或者因出差期间擅自外出彻夜未归驻地。

    7、利用职务便利,或者通过所联系的单位为本人、亲友谋取工作安排调动、干部录用提拔、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利益。

    8、在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者接受其安排的私人旅游、度假、探亲等活动。

    9、私自向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索要或借用钱款、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办公设备等。

    10、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11、其他违反机关工作纪律的行为。

    五、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全局工作人员必须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坚持少花钱、多办事,保证重点,合理开支的原则。

    1、财务管理实行局长负责制,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 审批制度。

    2、各项业务经费开支,实行严格审批制度,事前说明情况,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开支。报销单据必须真实准确,要写明经手人、证明人、时间、事由等,经主要领导核准后方可报销。

    3、外出旅差费、会务费等报销,单据必须在返回一周内按规定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办公用品的购置与管理。

    1、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区政府采购制度的相关要求,统一购置,并指派专人管理,建立入库保管使用制度,专人管理登记发放使用。

    2、每季度(区政府采购中心每季度采购一次),各部门(单位)拟定所需办公用品计划,报办公室汇总,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照规定集中采购,平时一般不再发生办公用品报销。

    3、各部门(单位)临时需要的办公用品,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各部门(单位)需打(复)印材料,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擅自在外打(复)印。

    4、计算机等大件专用办公用品维修,由各(部门)单位写出事由、维修预算经费报告,由局办公室汇总,报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安排维修。

    六、接待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要按照市、区《关于规范公款接待用餐的有关规定》,本着“热情、周到、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标准、按要求接待来客,杜绝一客多陪,禁止铺张浪费。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及其领导机关检查指导或本市以外联系工作的来客,由对口部门、单位及分管领导负责接待,需要外出用餐的,由该部门、单位向主要领导报告,经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二十一条 市内检查指导或联系工作的来客,由对口部门、单位及分管领导负责接待,需要用餐的,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在内部食堂用工作餐。

    第二十二条  除接待外宾、外商、港澳台同胞、本市以外客人以及重要节日庆典活动外,工作日午间不得安排饮酒。

    第二十三条  接待来客原则上不准赠送土特产。特殊情况需要摆设水果、香烟等,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由办公室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队、站在报销接待费时,必须在报销单上写明经手人、证明人、时间、事由、参加人数和接待金额。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每半年将贯彻《规定》的情况向党组汇报一次,每季度将招待费公示一次。

    七、出勤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严格请假报批制度

    1、区管干部按照东办文[2008]19号文件《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执行。

    2、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请假一天,必须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二天及以上,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批准。

    3、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由室主任批准,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二天及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

    4、工作人员按照休假制度休假,由当事人报告、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实行,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区机关上下班时间,不准迟到、早退。科、室、队、站工作人员因公务外出,要事先与分管领导报告。工作时间,不准串岗、闲聊或玩游戏。

    八、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车辆实行派车制,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和调度。

    第二十九条  局领导及各室用车,必须提前向办公室说明用车事由,由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综合调剂的原则予以安排。

    第三十条  驾驶员(含有驾驶证的干部职工,下同)必须凭办公室出车通知出车。

    第三十一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私人用车的,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视情况安排。

    第三十二条  局机关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方可。

    第三十三条  局机关车辆一律不得在外过夜,确因特殊情况或执行公务当天不能返回的,必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所有机动车辆一律封存停放,如未经许可,在外发生遗失和被盗事故,其损失由驾车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的维修、保险、用油一律由办公室根据区政府采购办的有关规定负责安排。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现故障时,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将按规定与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要经常对车辆进行保养、检修和清洗,保持车辆整洁和车况良好。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出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其损失由驾车人自行承担。

    九、档案保管制度

    第四十条   本局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集中统一管理,做到专室、专柜、专()职人员负责保管,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加强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档案室须配备防盗设施、防光窗帘、防火器材。档案柜内须放有防虫、防霉药品,以使档案得到安全保护。

    第四十二条  档案管理员应根据气候条件,密闭门窗防潮,但要适时开窗通风,以保持室内一定的温度与湿度。严禁吸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随时保持室内干净整洁。

    第四十三条  日常出入档案室的档案应由档案管理员及时清点与登记。并定时检查室藏档案,经常检查电灯、电器线路有无破损。下班前注意关灯、锁柜、关好门窗。

    第四十四条  凡需要查阅档案者,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查阅手续,如出现档案遗失,由分管档案和档案管理员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四十五条   档案管理员变动工作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严格核实交接的档案。



    200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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